D1 GRAND PRIX TAIWAN

D1 GRAND PRIX TAIWAN⾞輛參賽規則書

D1 GRAND PRIX TAIWAN⾞輛參賽規則書 

本規定適⽤於參加D1 GRAND PRIX TAIWAN(簡稱D1台灣)比賽的競賽⽤⾞的製造和改裝,為保證比賽安全,發展及保持D1台灣比賽的特⾊,需要製定以下規定作為比賽⽤⾞的規定,確定賽道安全性。此外,D1 ASSOCIATION有權對此條款制定規則,出於確保安全的⽬的⽽進⾏的變更可能會立即適⽤,恕不另⾏通知。

1、總則

1.1) 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必須符合 FIA 附錄 J 第 252 條和第 253 條的規定。本條規定禁⽌未經允許和未在其中指定的修改。

1.2) 如果本規則中的任何聲明與FIA附錄 J 第 252 條和第 253 條中若有條例不相符合時,則必須遵守本規則中之規定。

1.3) 允許或強制的修改和添加 無論 FIA 和 ASN 是否經過認證/註冊,FIA 附錄 J 第 252 和 253 條均適⽤,但在本規則中有所規定。禁⽌本條款明確允許的任何修改。允許的修改不得伴隨未經授權的修改。

1.4) 參賽者必須確保所有參賽⾞輛均符合本規定。

1.5) 在比賽期間的任何時候,每個參賽者都有責任確保⾞輛不僅完全符合這些規定,⽽且通過維護檢查始終保持在安全的比賽狀態,並確保⾞輛是否完整得到維護。則不是官⽅的義務責任。

1.6)從確保安全的⾓度出發,如果技術委員會判斷改造或安裝不安全並指⽰改進,參賽者必須遵守指⽰。

 

2輛基礎

2.1) 必須是汽⾞製造商⽣產和銷售的量產⾞輛。

2.2) 允許使⽤ FR、MR、RR和FF 驅動系統。

2.3) 參與⾞輛必須持有臨時註銷證明、⾞籍資料及外匯進⼝資料,並且每年⾸次入境⾞輛檢查時必須出⽰原件。

2.4) 不允許使⽤汽⾞製造商為參加比賽⽽製造的⾞輛(在未註冊的前提下銷售和⽣產)。此外,關於參賽⾞輛基礎⾞輛的資質,參賽者有責任證明該⾞輛為⼀般商⽤⾞。

 

3、參賽輛的基本要求

3.1) 必須是汽⾞製造商⽣產的原⾞⾞⾝,並且必須能夠確認底盤號的印記。 

3.2)參賽⾞輛必須在1000kg⾄1550kg之間,不允許使⽤長、寬、⾼超過5000mm、2000mm、1500mm的⾞輛。 比賽⾞輛是指比賽進⾏期間所有⾞輛的,不包括⾞⼿。此外,不能超過標準⾞型的最⼤⽬錄⾞輛。

3.3)參加比賽時,必須安裝兩⼈或兩⼈以上的座椅(駕駛員座椅和副駕駛座椅)。比賽⾞輛不得配備除這兩個座位以外的其他座位。

3.4) 敞篷⾞必須配備硬頂。

3.5) 不允許外觀與量產⾞輛有明顯不同。

3.6) 參賽者必須保證參賽⾞輛遵守本⾞輛規定。

3.7) 參賽⾞輛配備皆符合法律規定的設備。

 

4、引擎設備

4.1) 引擎/排氣如果引擎是由量產⾞輛的零部件組成的,則允許使⽤。對引擎排氣沒有限制,也沒有相應的分類。

4.2) 燃料使⽤的燃料必須是⽯油公司⽣產並通過國內加油站所銷售的無鉛汽油或柴油,可添加酒精汽油或大會認證的賽車汽油。

4.3) 引擎改裝當更換不同型號的引擎時,請使⽤生產⾞輛⾞型系列中的引擎或購買其他市售引擎。允許更換量產⾞輛的引擎。改裝後的引擎必須完整安裝在參賽⾞輛引擎室內。此外,參賽⾞ 輛的前軸負載不得超過基準⾞輛的120%。

4.3.1)更換引擎時,本規則12.2)不允許切割⾞⾝外觀及加⼯(包括⾞體切割)且包括主⾞架在內的其他基本⾞體結構。

4.3.2) 引擎改裝的參賽⾞輛,必須清楚地出⽰引擎室內的全景照片、引擎安裝⽅式以及零配組件和引擎室內壁與⾞體的結構關係或引擎結構相關證明⽂件資料照片、影片等。除非在您參加的活動參賽之前先將⾞輛檢驗證書或描述更改的項⽬之明細表提交給D1台灣官⽅並獲得批准,否則參賽將不被接受。

4.3.3)若需更換新引擎⽽進⾏換⾞輛時,必須將引擎更換計劃圖和改裝項⽬明細提交給D1台灣官⽅,獲得批准後,則開始進⾏改裝⼯作。引擎安裝前,完成後的照片(引擎室的全景照、引擎的安裝⽅式、引擎周邊零配組件等引擎底部⾯)完成後未立即提交給D1台灣官⽅。未先提交相關資料則無法進⾏賽前⾞輛檢驗⼯作。

 

5、引擎附加裝置

5.1) 添加渦輪增壓器無限制。

5.2) 必須安裝有效的空氣淨化器。管路連接獨立節流閥(4個節流閥)時,這同樣適⽤。

5.3) 不允許安裝⼀氧化⼆氮氣體注入系統(NOS等)。

5.4) 散熱器從到引擎室內⾄引擎室外部的基本設置不得改變。

5.5) 允許安裝油冷卻器,但必須考慮安裝位置,以免碰撞造成漏油。

5.6) 引擎廢油回收箱

5.6.1) 必須安裝引擎廢油回收箱,其容量必須為2L或以上,且僅認可⾦屬製成。

5.6.2) 引擎廢氣回收應為密閉系統(不允許向⼤氣開放)。集油罐出⼝必須必須連接⾄吸氣管路等(引擎內部)以返回廢氣回收桶。

5.6.3) 引擎集油箱的安裝位置應在引擎室內。

5.6.4) Oil catch tank禁⽌採⽤電線、膠帶等臨時安裝⽅法。還有Oil catch tank必須具有安全基能,防⽌油洩漏到路⾯和⾞體中。

5.6.5) 所⽤軟管必須耐油、耐⾼溫,並採取防脫落及散熱配備。此外,還有其他管件配件必須單獨固定。

5.6.6) 引擎機油尺針必須固定住。

 

6、油箱設備

6.1) ᯿新安置或更換燃油箱時,僅限於經過FIA或JAF認證或SFI Spec.28.2或更⾼安全性的燃油箱。此外,安全油箱必須能夠確認製造商頒發的官⽅認可標籤或證書,並且在任何情況下⾃製造之⽇起使⽤時間不得超過7年。

6.2) 燃油箱及消聲排氣管周圍必須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

6.3) 如果安裝單獨的燃油收集箱,其最⼤容量必須為5L。務必⽤隔板密封。

 

7、排氣系統

7.1) 比賽期間在賽場內測得的排氣聲量不得超過 A 級 105 分⾙。但根據不同的使⽤場地,排氣聲量的限值可能會發⽣變化,這種情況將在賽事的補充規則中註明(屏東分站為110分貝)。

7.2) 必須安裝排氣催化劑。

7.3) 不允許從廢氣旁通閥(引擎室周圍的排放氣),必須在排氣管中、油箱後⽅或軸距中⼼後⽅側⽅匯入。

7.4) 排氣⼝必須位於⾞輛後端,排氣⼝附近嚴禁放置可燃物。

7.5)排氣⼝⽅向必須向後或向下,即使伸出⾞⾝外側,也必須在⾞輛總長度之內。

 

8、變速箱/差速器

8.1) 變速箱可⾃由更換,但必須具有倒檔功能。由於更換變速箱⽽導致的⾞底版部分等需加⼯改造。允許在不超過基準部分的沖孔和補強的範圍內進⾏機械加⼯。另外,如果⾞體內壁及引擎室內壁、鑽孔破壞⾞⾝體、油⾨煞⾞踏板等構件需要加⼯或加固時,請務必提前諮詢“改裝”,將改裝⽅案照片圖和改裝項⽬清單提交給D1台灣官⽅並獲得批准後才能開始進⾏改造⼯作。製作過程中的詳細照片(製作狀態)和完成後的照片必須在完成後立即提交給D1台灣官⽅。

8.2) 變速箱和差速器集油箱

8.2.1) 必須安裝集油箱。

8.2.2) 集油箱必須具有安全防漏且防⽌油流入路⾯和⾞體之功能。此外,附著⽅法不得採⽤⾦屬絲或膠帶等臨時固定法,也不得採⽤軟管夾。您必須使⽤⾦屬油、軟管帶等採取措施防⽌其脫落。

8.2.3) 變速箱集油箱應為容量為200cc或以上的⾦屬或樹脂箱。必須安裝在⾞輛外部。

8.2.4) 差速器集油箱應為容量100cc或以上的⾦屬或樹脂箱。必須安裝在⾞輛外部。

8.2.5)如果變速箱和差速器集油箱共⽤,其總容量必須為300cc或以上。

8.2.6) 集油箱必須設有排油⼝,排油⼝必須通向⾞體外側和⾞⾝外側。

8.2.7) 通氣管和軟管必須獨立固定,不得與其他管道和線路緊固在⼀起。

 

9、煞制動設備

9.1) 允許對煞⾞系統進⾏改造,但必須是同時制動所有四個⾞輪的雙系統安全迴路。

9.2) ⼿動制動器必須僅在後輪上操作,並且必須與主制動驅動系統完全分開,並且必須在兩側同時操作。

9.3) 不允許使⽤碳纖碟盤,除非它們是原裝設備。

9.4) 煞⾞制動器和離合器儲油蓋必須有防拆卸和防洩漏措施。

 

10、避震器和方向機

10.1) 避震器鎖點

10.1.1) 不得修改底盤以改變避震器鎖點。然⽽,可以加⼯與硬殼式⾞⾝分離的避震器結構。

10.1.2) 更換或變更避震器結構或避震器系統時,在開始改裝⼯作之前向D1台灣官⽅提交說明變更⽬的、變更規格構件等的⽂件,期間必須向D1台灣官⽅提交⽣產狀態的詳細照片⼯作接受官⽅檢查。

10.1.3)避震器結構加⼯時,必須考慮強度降低情況進⾏加⼯和修改。

10.2) 避震器

10.2.1) 允許更換為完全螺栓固定的可更換懸架臂。

10.2.2) 切割、縮短或加長以及焊接的連桿必須由負責的製造商製造。參與者有責任進⾏定期安全檢查。

10.2.3) 任何在零件破損裂壞時,可能使⾞輪與⾞輛分離的零件,使⽤品必須為製造商所製造之產品。不得為⾃⾏改造加裝之零件,並且參與者有責任進⾏定期檢查。

10.3) Steeringknuckle仰⾓轉向器

10.3.1) 允許進⾏修改。因為它是⾏駛設備的主要組成部分,在賽道上的漂移⾏駛比⼀般公路⾓度還要⼤。由於假設有需要加強改造,因此必須使⽤具有⾜夠強度和結構(正品同等或更⾼)的零件。

10.3.2)無論是正品、還是正品加⼯改造品還是市售改裝品,參賽者必須檢查是否有裂紋、變形、安裝螺栓等。必須經常⾃⾏檢查,以確保安全性。D1台灣官⽅審查不列在此。僅由使⽤者⾃⾏負擔起責任則進⾏例常檢測。

10.3.3)若進⾏改造加⼯時⽽損壞鋁圈之零件等,將影響鋁圈本質,將可能使⾞輪與⾞輛分離的改裝(包括添加零件)。因此不允許。

 

11、輪胎和鋁圈

11.1) 可使⽤的輪胎必須是⼀般公路⽤的市售輪胎。只能使⽤新版《D1台灣官⽅註冊之輪胎清單》中列出的輪胎品牌。此外,2024年系列會另外公開公佈。 

11.2) 可以使⽤標稱寬度最⼤為295mm的輪胎。

11.3) 從⾞⾝頂部直進前⽅觀察時,鋁圈⽔平線以上的⾞輪上緣不得突出擋泥板。

11.4) 輪胎氣壓應為1.2kg/cm²或以上。

11.5) 鋁圈

11.5.1) 當使⽤鋁製鍛造鋁圈時,強烈建議使⽤符合JWL標準、帶有JWL/VIA標誌的⾞輪。

11.5.2) 鋁圈尺吋必須在輪胎製造商為所⽤輪胎規定的允許尺吋範圍內。

11.6) ⾞輪墊片

11.6.1) 不允許使⽤重疊的⾞輪墊片或不夠精確的⾞輪墊片。

11.6.2) ⾞輪螺栓必須來⾃可靠的製造商。

11.6.3) 若使⽤厚度超過10mm的墊片,應採⽤螺栓固定,最⼤厚度應為40mm。不要忘記檢查墊片固定螺栓的扭矩。

11.6.4) 輪轂螺栓必須妥善管理,以防⽌在任何情況下斷裂。正式運⾏如果比賽期間⾞輪脫落,您將失去之後繼續參賽的權利。

 

12⾞⾝

12.1) ⾨

12.1.1) 駕駛座和前排乘客的⾞⾨必須是未經加⼯之⽣產⾞輛。

12.1.2) ⾨襯可以⽤其他不燃材料代替。

12.1.3) 對於四⾨⾞輛,只能拆除後車門內襯。

12.1.4) ⾨密封件必須具有阻⽌從輪胎空間(指擋泥板內側)的輪胎煙氣進入的功能。

12.2)⾞⾝加⼯(包括⾞⾝切割)

12.2.1)不允許對包括主⾞架在內的其他基本⾞體進⾏部分切割。但為了防⽌改裝零件的⼲擾只要板⾦強度不降低,就允許進⾏涉及達到⽬的所需的最⼩形狀變化的⼩加⼯。

12.2.2) 關於⾞輛寬度的變化,例如安裝在擋泥板上,參賽⾞輛的總寬度將為原始(真實)範圍⾞輛寬度+150mm為⽌。

12.2.3) 超標者不得是暫時修正質的,必須嚴格固定修正並不應有任何間隙。 

12.2.4) 輪胎頂部必須覆蓋擋泥板,⽽不是簡單的模製件或⾯板等附加物。 

12.2.5) 擋泥板拱形凸緣可向內折疊以避免與輪胎接觸。然⽽,對於合成樹脂 ,允許對該部分進⾏最⼩程度的切除。

12.2.6) 拆卸後輪拱安裝擋泥板時,應拆下輪罩和後四分之⼀。防⽔板必須焊接。

12.2.7) 車頂⾯板可改為複合材料等,但車頂⾯板邊緣槽鋼結構的⾯板必須維護。另外,如果⾞頂板改為複合材料,則必需根據FIA國際賽⾞運動規則附錄J第253條安全裝置第8條安全規 8.3.2.1.3)⾞頂進⾏加固加強。

12.2.8) 裝有天窗的汽⾞不得有打開裝置,並且必須牢固地固定在⾞頂板上。如果天窗是玻璃製成的,必須更換為玻璃以外的安全材料,並固定牢固。

12.3) 引擎蓋、⾏李箱蓋

12.3.1) 引擎蓋和⾏李箱蓋可在D1⾞輛規則 11.5)“引擎蓋”的範圍內進⾏改裝。

12.3.2) 引擎罩、⾏李箱蓋和後⾨蓋可以從外部打開和關閉,並且⾄少有四個安全位置,包括真正的鉸鏈。必須固定。

12.3.3) 附加緊固件必須是銷釘型的。(不允許⼀觸式推動式。)

12.3.4) 必須拆下閥蓋開/關阻尼器。帶玻璃的開⼝(後⾨等)不允許修改和改造處理。

12.3.5) 必須要有⾏李箱蓋、後⾨蓋、引擎蓋開/關阻尼器和開/關輔助彈簧功能。

12.4) 玻璃

12.4.1) 前擋風玻璃必須為夾層玻璃,並帶有批准在公共道路上使⽤的認證標誌。不允許有裂紋或裂縫的玻璃。如果在排位賽或實際比賽中出現裂紋或裂縫,每次都必須遵循技術委員會的判斷和指⽰。

12.4.2) 除駕駛座椅後⽅區域外,不允許在擋風玻璃和側窗上粘貼官⽅指定貼紙以外的貼花。

12.4.3) 禁⽌在⾞窗玻璃上粘貼玻璃紙(包括⿊⾊、鏡⾯⾊以外的顏⾊)。建議貼上透明薄膜以防⽌散射。

12.4.4) 側窗和後窗必須採⽤安全強度材料。此外,必須確保駕駛座和副駕駛座的視線明確清晰的材質。

12.4.5) ⾨窗必須牢固地固定在⾨結構上或保留與原來相同的功能,並且必須具有乘員保護裝置以承受來⾃⾞輛內部和外部的撞擊⼒,為此⽬的,允許提供強化輔助配件將⾨窗板的上部固定到⾞⾝上。

12.4.6) 如果後擋風玻璃更換為原⾞玻璃以外的玻璃,則應在⾞⾝外殼或後⾨蓋上安裝強化⾦屬撐條(從⾞窗頂部到底部兩個或多個),以防⽌⾦屬撐條脫落。 

12.4.7) 如果後⾨由非標準輕量材料製成,則不得使⽤標準⾞窗玻璃。

12.5) 保險桿

12.5.1) ⾞⾝外部零件(前保險桿擾流板、側導流板、後保險桿、擾流板)必須牢固緊固。必須以固定⽅式安裝,不得安裝成輕微接觸即可輕易拆卸的位置。此外,保險桿必須通過⼀觸式緊固件以外的可靠固定⽅法在靠近左端、右端和中央附近的4個或更多點處進⾏安裝。

12.5.2) 進入正式比賽(排位賽、單走決賽、追走賽)時必須安裝前後保險桿。

12.5.3) 側導流板和⾞底導流板不得位於⾞輛的最外側(⾞輛寬度)。

12.5.4) 不允許安裝空氣千⽄頂。

12.6) 尾翼和其他空氣動⼒學零件

12.6.1) 除正品尾翼外,它們必須安裝在構成汽⾞最⼤寬度的平⾯內(不包括任何附件)。尾翼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超過汽⾞的長度。

12.6.2) 尾翼將安裝在⾏李箱和後⾨上。(請勿安裝在底板/後板上)

12.6.3) 所有尾翼、鴨翼和前擾流板均除⾯部外的所有部分都必須導⾓和導圓。 另外,必須在尾翼的翼端板上安裝繫繩等以防⽌散落。

12.6.4) 前擾流板和分流器可以在D1⾞輛法規 11.4.2) 的範圍內安裝。

 

13

13.1) ⾞內壁版為固定前後座位之隔開的空間。

13.2) 對於雙⾨⾞和掀背⾞等,如果後座壁不形成清晰之牆壁形狀並且連接地板表⾯,則後坐壁應緊鄰⾞輛座椅靠背的後⾯。假設該平⾯為後座壁,其與前座壁所劃分的空間。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3.3) ⾞內壁板必須與引擎室、油箱、集油箱、燃油泵及管道、油箱、變速箱、傳動軸、管路接頭等通過壁版完全隔離,底漆必須去除等,壁板、地板、中央通道、變速桿和其他通向⾞輛外部的孔必須⽤⾦屬材料或橡膠靴完全覆蓋。另外,如果⾞內有直徑20mm以上的孔洞,請勿⽤鋁膠帶等簡單物體堵住。

13.4) ⾞內壁版必須採⽤堅固、阻燃的材料。如果要安裝新的壁板,必須與後座完全隔離,不能使⽤暫時性鉚丁,並且必須採⽤焊接或短間隔螺栓固定。

13.5) 所有危險物品(除乾電池外的電池、除允許安裝在⾞內的電池外的易燃物品等)必須攜帶⾄⾞外。允許安裝在⾞內的配件包括控制裝置、安全裝置、通信裝置、安定器(允許之物品)、擋風玻璃清洗液容器和涼爽冷卻衣之設備。

13.6) 當正常就座的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需逃離⾞輛時,駕駛員側的⾞⾨必須在7秒內打開,若須從乘客側⾞⾨打開,必須在9秒內打開⾞⾨逃⽣。

 

14、內飾板

14.1) 前排必須預留兩個座位,儀表板和駕駛員/乘客⾞⾨內飾板必須完整。允許更改多種複合材料等阻燃材料。

14.2) 參賽⾞輛不得有除 14.1) 以外的任何內飾板,並且必須拆除原來的地毯。

 

15、座椅

15.1) 建議使⽤FIA認可的駕駛員座椅。

15.2) 允許為了改善駕駛位置⽽改變安裝位置或更換座椅滑軌,但座椅滑軌必須是原⾞正品或與座椅配套的部件。另外,如果不使⽤基礎⾞的座椅升降裝置,則必須按照JAF國內競賽⾞輛規則第四章第13條、4)的規定安裝。

15.3) 更換前排乘客座椅時同樣適⽤。

 

16、安全帶

16.1) 安全帶必須與FHR系統兼容,並且必須是6點或更多點的全安全帶類型,⾦屬配件不得有伸長、劃傷或變形。

16.2) 認證標籤上已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帶不能使⽤。

16.3) 不允許將安全帶系在座椅或其⽀撐物(座椅導軌)上。安裝是底座⾞的座椅 必須使⽤帶錨或 FIA-J中描述的⽅法將其固定到⾞⾝上。

16.4) 安全帶固定點必須位於範圍內(圖1)。
(圖1)安全帶安裝⾓度 

16.5) 當安裝時不使⽤原先⾞⾝結構或製造商的安裝件時,必須使⽤輔助墊圈。輔助墊圈必須採⽤邊長60mm以上、板厚3mm以上的鋼製,墊圈的⾓部必須採⽤半徑6mm以上的圓⾓或半徑45度倒⾓6mm或以上。

16.6) 根據安全帶帶錨固的⽪帶張⼒⽅向(圖2),建議正確使⽤抗剪螺栓和吊環螺栓。
(圖2) 安全帶的固定⽅法

16.7) 肩部安全帶可以固定在焊接在防滾架左右後撐桿之間的橫桿上,⽽不是固定安全帶。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遵守FIA國際賽⾞運動規則附錄J第253條規定的安裝⽅法。

 

17、管路的保護

17.1) 所有燃油、機油和煞⾞油管均應受到保護,且採取保護措施免受外部損壞(熱、⽯屑、腐蝕、機械損壞等)。

17.2) ⾞輛內部的構造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引起火災。

17.3) 燃油和潤滑油管路(煞⾞和離合器系統除外)不得穿過接頭。

17.4) 燃油/機油/煞⾞制動器/離合器管路、軟管、接線等必須單獨固定,不得緊固在⼀起。

 

18、防滾架

防滾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建議使⽤D1⾞輛規則 12-1”防滾架“,並且允許添加強化材質 來近似此條件。

18.1)結構為6點以上防滾架,主防滾架可拆卸,直徑40mm以上(壁厚2mm以上)。 螺栓裝配結構。(JAF SPEED賽事⾞輛必須符合國內競賽⾞輛法規第三部分第五章第⼀條 “安全規定”)

18.2) 防滾架和側桿僅允許使⽤冷拔無縫純碳鋼管(可接受 D.O.M 銅管),不允許使⽤鋁材質。

18.3) 駕駛座椅和前排副駕駛座椅的每⼀側必須安裝兩個或多個側桿,連接到每個側防滾桿和主防滾桿⽀腿上的⽀架必須牢固地焊接到防滾桿上。

18.4) 關於防滾架在⾞⾝上的安裝⽅法,遵循JAFSPEED賽事⽤⾞國內競賽⾞輛規則第3部分第5章第1條“安全規則”或D1⾞輛規則12.1)。

18.5)駕駛位置⾞頂防滾側桿的安裝位置(⾼度)應距座椅⾄少200mm或以上。 

18.6) 符合FIA標準8857-2001 A型(參⾒技術清單第23號“FIA認證防滾架覆蓋物”)或SFI 45.1,其中⾞⼿的頭盔可能與安全防滾架接觸。必須安裝緩衝材料墊。

 

19、消防裝置系統(FIRE SYSTEM)

所有⾞輛均須配備在其有效使⽤期限的⼿動滅火器或管道式滅火器。

19.1) ⼿動滅火器⼿動滅火器是駕駛員通過拆卸滅火器本⾝來使⽤的滅火器。⼿動滅火器的內部容量必須為2公⽄或以上。

19.2) 安裝條件 19.2.1) 每個滅火器必須與⾞輛前後⽅向成近直⾓固定(禁⽌使⽤鉚釘和束帶)。它的安裝必須使其能夠在任何⽅向承受滅火器25倍的受⼒,並且只允許使⽤帶⾦屬帶的快速釋放⾦屬配件(建議⾄少2個位置)。

19.2.2) 所有滅火器必須妥善保管。

19.2.3) 滅火器的安裝必須能夠⽅便地從駕駛員座椅上取下。

19.3) 滅火器檢查

19.3.1) 滅火器必須具有滅火功能,並在容器上清楚地標明滅火器的型號、其他容量和總量。

19.3.2) 不允許使⽤滅火器(外部)損壞、損傷或過期的滅火器。

 

20、電氣系統

20.1) 斷電開關(主電源)

20.1.1) 必須另外安裝斷電開關(⾞內所有電源電路開關設備),並且控制裝置必須安裝在⾞內和⾞外的指定位置,以便駕駛員在就座並係好安全帶時可以操作。

20.1.2) 室外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應在擋風玻璃⽀撐架下⾓附近半徑300mm範圍內。(⾒圖 3)。

20.1.3)室外控制裝置安裝位置應安裝邊長100mm以上的火花片,以便確認位置。必須貼有(閃電標誌),並明確標明操作⽅法(PUSH或PULL等)。

20.1.4) 室外控制裝置和滅火器啟動開關應安裝在彼此靠近且易於單獨操作的位置。

20.2) 蓄電池安裝

20.2.1) 蓄電池端⼦以及燃油泵和起動電機的正極端⼦必須採⽤絕緣不導電材料。保持適當的絕緣狀態,即使因事故等導致端⼦與其他物體接觸,也能必須確保充分的絕緣。各類接線不得與管路固定在⼀起。

20.2.2) ⾞內安裝的易失性電池的電池必須是乾電池。

20.2.3) 電池安裝必須在任何⽅向承受25倍電池的受⼒。⾞底腳踏板沒有⾜夠的加固,則不允許單獨使⽤螺栓。 (圖3)主開關和斷電開關安裝場所

20.3) ⾞燈

20.3.1) 所有⾞燈(前燈、尾燈、剎⾞燈、⽅向燈等)和雨刷器必須處於良好的⼯作狀態。

20.3.2) 練習和比賽期間保險槓等損壞,假設比賽檢查時所有功能均已到位 如果發現燈光異常,技術委員會將決定是否通過。

20.3.3) 比賽期間禁⽌使⽤閃光燈等。
(圖 3)

 

21、拖

所有⾞輛必須配備前後拖⾞鉤,並且鉤⼦必須:

21.1) 材質為鋼的條件

21.1.1) 必須通過最⼩內徑為 50mm(φ50,安裝在⾞輛上時長度為 50mm)的圓鋼。

21.1.2) 內徑的拐⾓必須是圓滑的。

21.1.3) 必須塗成黃⾊、橙⾊或紅⾊。

21.1.4) 最⼤突出寬度必須在距保險槓/發動機蓋 100mm 以內。

21.1.5) 掛鉤連接到⾞輛上時的長度不得超過總長度。但是,在公共道路上⾏駛時可以拆卸的產品或者摺疊式,即使它們超出保險槓也是允許的。

21.2) 材質為布料時的條件(圖4、圖5)

21.2.1) 必須通過最⼩內徑為50mm(φ50,安裝在⾞輛上時長度為50mm)的圓棒。

21.2.2) 僅限於⽤於牽引的牽引⽀架。

21.2.3) 織物帶僅允許使⽤紅⾊、黃⾊和藍⾊。

21.3) 安裝強度義務

21.3.1) 在任何情況下,牽引時鉤體均不得脫離⾞輛。 受到處罰。

21.4) 有義務清楚地標明連接點(圖 6)

21.4.1) 鋼材和布料的連接點必須⽤箭頭貼紙或類似物清楚地標記。

21.4.2) 箭頭的顏⾊應為紅⾊。但是,如果主體顏⾊為紅⾊,則為箭頭提供黃⾊邊框(寬度必須要有10mm)。 (圖6) 箭頭貼紙尺⼨
(圖4) 布⽀架保險桿安裝⽰例

(圖5)布⽀架格柵安裝⽰例

22、輔助設備等

22.1) 驅動輔助設備除非法規特別允許,否則禁⽌使⽤以下駕駛輔助設備: ABS / ASR / 牽引⼒控制 / ESP....

22.2) ⾞⼿無線電 ⾞⼿通訊設備只能使⽤語⾳通訊⽅式安裝,但須遵守賽事場地的規定。必須保持法律兼容性。